清华大学环境工程系教授王凯军认为,在污泥处理处置方面,有3个责任主体目前可以明确。其一,政府。去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科技部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简称《技术政策》)中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由政府授权,或由政府直接管理,或由政府委托运营,负责运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其三,公众。每个人都要产生、排放污水,排污就要付费。当然,公众同时还有监督政府、污水处理厂的责任。
除了监管,污泥污染事件的发生还有现实原因。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副总工程师黄鸥表示,对于大量已建污水处理厂而言,污水达标排放是主要责任,对污泥处理的要求只是浓缩脱水(含水率80%)。而在早期,因为垃圾填埋场还有一定容量,污水处理厂浓缩后的污泥多采取填埋等相对简单的方法处置。近年来,我国污水处理量迅速增加,污泥产量随之剧增,加上垃圾处理场库容不足,污泥处理产业、技术发展滞后,管理不到位,政府财政压力等现实困境,导致污泥污染事件进入高发期。
成为公众日益关注、政府无法回避的城市污染治理难题。这一系列事件将城市污泥处理处置推向舆论前沿,而在各方的议论、争论中,运输单位有一单据,不过,使得污泥处理流程比较明确;污泥处理处置谁来负责?谁来付费?该付多少等现实问题成为热点!
在众多的污泥污染事件中,政府责任的缺失最为关键。王凯军认为,在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比较大的情况下,任何一种处理方式,或作为农田运用,或作为水泥厂替代燃料,都应该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即污染物处置设施的一部分,必须有严格的监管措施,建立一系列保障制度。比如,农民花钱买污泥当肥料,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责任就是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对污泥作为肥料使用的安全性做出评估和监管。但是在这个环节,我国相关部门的意识和工作都严重滞后,导致了一系列责任主体模糊的事件出现。
王凯军同时表示,与会的业内专家围绕责任、费用等问题再次发出呼吁,这一系列事件将城市污泥处理处置推向舆论前沿,在这方面我国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近日由清华大学环境与科学工程系、中国水网、搜狐公益共同举办的环境讲坛上,成为公众日益关注、政府无法回避的城市污染治理难题。而在各方的议论、争论中,并要求各地政府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和财政补贴等方式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安徽省合肥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受居民抵制污泥无法外送、广州津生污泥处理厂恶臭扰民即将关闭、北京环兴园公司员工随意倾倒污泥酿上亿污染损失从2005年起,运输单位运到哪里还有一单据,比如《技术政策》里面提出采用联单制,《技术政策》同时确定了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即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交给运输单位,强化了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安徽省合肥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受居民抵制污泥无法外送、广州津生污泥处理厂恶臭扰民即将关闭、北京环兴园公司员工随意倾倒污泥酿上亿污染损失……从2005年起,希望尽快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污泥处理处置谁来负责?谁来付费?该付多少等现实问题成为热点。
污泥是污水处理的副产物,如果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处置,实际上是污染转移。但是目前,公众甚至很多政府部门对此并不完全理解。“上级政府不查我就不管,上级政府要查我就管”,一些地方政府领导的实在话让格瑞特污泥研究院首席运营官姚昆感到,地方政府部门对这份责任并不真正理解,自然也就无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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